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会会员和社会公众依法获取学会信息,深化学会会务公开,促进学会依法治会、推进民主管理,提高工作透明度,规范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从而推动学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学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会秘书处为信息公开工作唯一责任部门,由秘书长牵头统筹,负责审定公开内容、把关发布口径,确保公开信息真实合规。未经授权,任何个人不得代表学会,向媒体或公众发布、传递本学会未经公开的任何信息。
第三条 学会依法向社会公开自身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登记信息,经核准的学会章程、会费标准,年度工作报告、年检信息,重大活动、培训、会议的通知及结果,以及接受捐赠、承接政府委托项目等重要事项。
第四条 学会专门向全体会员公开理事会、会员大会相关决议、年度财务报告、内部工作通知、行业服务信息等内容。
第五条 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以及学会内部未决议事项、敏感工作信息等依法不宜公开的内容,学会均不予公开。
第六条 学会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以及民政部门要求的信息平台发布面向社会的公开信息,同时依托会员微信群、QQ 群,以及会议、文件、工作简报传递会员专属及内部相关信息。
第七条 学会的基本信息长期公开,发生变更时及时完成更新,活动、通知类信息及时发布,年度报告、财务摘要每年公开一次。
第八条 学会指定秘书长为统一新闻发言人,涉及重大敏感信息的发布,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按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九条 学会发现已公开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事实公告。
第十条 会员及相关单位可通过电话、微信等渠道向秘书处咨询公开信息相关事宜,秘书处将及时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 学会信息公开工作接受内部与外部双重监督。监事会可随时检查信息公开执行情况并向理事会提交报告;同时接受省教育厅、民政厅的监管与检查,以及会员、社会公众、媒体的监督。
第十二条 若因工作失误,信息发布错误或公开不及时等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根据学会内部管理规定,结合失误的情节轻重酌情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安徽省教育基本建设学会七届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安徽省教育基本建设学会信息公开制度》(教基学〔2015〕26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教育基本建设学会
2026年4月3日
报: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民政厅



